为切实加强学校图书固定资产的管理,保证书刊的广泛流通和图书资料的完整,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凡向本馆借阅的图书、杂志等资料,应严加爱护,不得卷折、涂写、答题、污损、撕页或遗失,如有发生按本规定处理。
二.遗失图书,原则上应以同版本的书赔偿,否则由遗失者去校财务部门按以下标准付款赔偿,赔偿后方可凭收据注销借书记录。
1.一般图书按现价的2倍赔偿;工具书按现价的3倍赔偿;其余使用价值高、不易购到的书籍,按现价的5倍赔偿。
2.成套多卷本图书,如遗失其中一本或一本以上,则按整套图书现行价的2倍赔偿。
三.污损图书按下列情况处理:
1.损坏严重,影响图书内容完整及使用、保存,应购原版本书赔偿,无法偿还原书按本制度第二大点规定处理。
2.污损或损毁图书封面,一般图书赔偿壹元,精装本图书赔偿装订费叁元。
3.污损书刊内容,但不影响阅读和保存,按书刊原价的20%-60%赔偿。
四.凡按原版本图书赔偿者,被损图书经注销后可归赔偿者所有;如无法购到原版本图书,损坏图书归图书馆所有。
五.读者履行赔偿手续后,若能找回原书又无污损,可持收据向校财务部门退回赔偿费。
六.若故意污损图书者,除按本制度赔偿外,视其具体情况提交校有关部门批评教育。
七.读者遗失书刊或污损书刊未赔偿前暂停图书借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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