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进区教育局关于加强聘用合同管理,建立教师
退出机制的实施方案
各中小学、幼儿园及有关学校:
为贯彻落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精神,进一步规范教师聘用合同管理,打造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武进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加强教师聘用管理,完善以聘用合同管理为基础的用人制度,健全教师退出机制,优化教师结构,激发教师潜力,确保武进教师队伍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以推进教师队伍优质均衡发展为目标,以人事制度改革为动力,强化聘用合同管理,制订符合武进实际的聘用合同,明确相应的终止合同条件,建立教师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制度,打破教师出口瓶颈,优化教师队伍结构,全面提高教师综合素质。
三、实施方案
(一)教师退出
教师退出机制,是指在教师(教职工)与区教师管理服务中心签订聘用合同后,在双方约定的权力和义务范围内,以定期的教育教学绩效考核结果和相关程序为依据,对达不到聘任要求或者岗位要求的人员,依据不同情况采取低聘岗位等级、转岗、待岗培训、终止(解除)合同等措施,从而实现人岗相符,能力与绩效、绩效与薪酬的匹配。
(二)教师退出的途径
教师退出的途径包括以下四种:
1.终止合同
2.解除合同
3.转岗待岗
4.降级聘任
(三)退出的程序
1.聘用合同的终止
(1)终止的条件
①聘用合同期满,聘用双方不再续约的可终止合同;
②在履行聘用合同过程中,出现符合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情形的,可终止合同。
(2)终止的程序
①终止条件的制订
区教师管理服务中心根据武进实际,制订聘用合同终止条件,将相应的终止合同条件列入聘用合同,在区教师管理服务中心与教职工个人签订聘用合同时进行约定。
②终止合同的操作
区教师管理服务中心应在聘用合同期满前三十日,或双方约定的情形出现时,将《终止聘用合同通知书》送达受聘人员;并在终止后及时出具终止聘用合同的有效证明,按照国家和我区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封存或者转移手续;如有法律规定的经济补偿情形,区教师管理服务中心应当根据相关法规,给予受聘人员规定的经济补偿。
2.聘用合同的解除
(1)解除的条件
①区教师管理服务中心与受聘的教职工协商一致,可解除聘用合同;
② 教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区教师管理服务中心可以解除教职工聘用合同并不承担任何经济责任:
a.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b.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c.在学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合格的;
d.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一年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含请病、事假手续不全视为旷工情况)的;
e.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
f.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或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g.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经教育不改或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h.强行为学生订购或者推销教辅资料,从中谋利,经教育不改或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i.直接或间接向学生家长索取馈赠,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j.参加邪教组织或在课堂上散布、传播封建、邪教思想和政治谣言,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k.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
l.在各种招生、评比、考试、考核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欺骗组织、学校,造成严重影响的;
m.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手段欺骗获取教师资格的;
n.受到“开除”违纪处分的;
o.在学校或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中,不履行职责,造成学生或其他人员伤亡等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p.被司法机关判处拘役、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③对于以下人员,区教师管理服务中心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解除聘用合同:
a.转岗两次或以上、确实不能适应教育工作的人员;
b.学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的人员,或者虽同意调整其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c.连续两年学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人员;
d.离岗培训一年后仍没有相应岗位聘任的人员;
e.教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学校安排的其他工作;
f.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一致的。
④教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区教师管理服务中心不得解除聘用合同:
a.教职工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的;
b.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
c.因公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4级丧失劳动能力的;
d.患职业病以及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e.正在接受纪律审查或者司法机关调查尚未结案的;
f.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⑤学生及其监护人、其他人员均可以对教职工存有前述解除条件第②项情形之一者,有权书面或口头向学校或者区教师管理服务中心或者其他部门提出投诉,口头投诉的,有关人员应当记录在案。学校在发现教职工可能存在前述解除条件第②项情形之一者,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相关事实和证据,并将调查情况报告区教师管理服务中心。区教师管理服务中心在6个月内作出决定,案情复杂或者遇有其他特殊情形的,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学校、区教师管理服务中心在听取有关教职员工陈述和申辩后,认为符合前述解除条件第②项情形之一者,作出解除聘用合同决定并报送区教育局、人社局备案。教职工如对区教师管理服务中心作出解除聘用合同决定不服的,可向区教育局提出申诉,如对教育局作出的申诉处理不服的,可向区人社部门提出再申诉。
⑥综合考虑学校工作特点,教职工申请提前解除合同未能与区教师管理服务中心协商一致的,教职工应该坚持工作岗位,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与区教师管理服务中心协商一致的,教职工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2)解除的程序
区教师管理服务中心依照相关法规与教职工解除聘用合同的,应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书面通知教职工;《解除聘用合同通知书》应注明解除聘用合同的依据、理由、解除时间及其他相关事项。
3.聘用合同期内,不适应岗位人员的转岗或待岗
(1)转岗的条件
①对于经学校聘任委员会考核,不能适应教师岗位的人员,或启动适应性评价机制(具体流程见附件)后,评价结果为不适应教师岗位的人员,应进行转岗;
②根据岗位设置的要求,经岗位聘任学校考核,确定不能适应教师岗位或相应岗位,或在学年度考核中考核为“不合格”的人员,岗位聘任学校可以调整其工作岗位。
③经岗位聘任学校考核,不适应现岗位,又没有相应岗位可转的人员,可建议其再培训。
(2)转岗的程序
岗位聘任学校在经过考核程序(应公布考核的程序和评价结果)后,对于不适应教师岗位的人员,应根据相关人员的实际情况进行转岗、再培训等。同时,区教师管理服务中心应根据聘用合同管理的相关规定,变更聘用合同,调整相应待遇。
对于再培训的人员,区教师管理服务中心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再培训的时间一般为一年,再培训期间的待遇按相关规定执行。
教职工不服学校、教师管理服务中心作出的不能胜任工作认定、调整岗位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30日内书面向区教育局提起申诉,区教育局在接到教职工书面申诉后7日内应该组织第三方认证,30日内认证完毕。经第三方认证确实不能胜任工作的,应当维持原决定。第三方认证认为教职工能够胜任工作的,可以向学校、教师管理服务中心提出建议。
4.降级聘任
(1)降级聘任的条件
①根据岗位设置的要求,经考核不符合相应岗位要求的人员;
②在岗位竞聘中,未能聘到原聘等级的人员;
③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相应条款的人员;
(2)降级聘任的程序
学校前期应制定聘任条件,并按照条件进行考核;考核后公布考核结果,根据考核结果进行聘任,并办理相关手续;降级聘任后,相应待遇按新的岗位确定。
四、工作要求
1.统一思想,加强宣传
加强宣传和引导,不断宣传《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及相关人事改革政策,认识人事制度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营造良好的改革氛围,增强教职工的职业使命感和危机感。通过强化宣传,使广大教职工明确,事业单位编制和聘用合同都不是终身制,能进能出、能上能下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必然趋势。
(责任编辑:副校长室(王))